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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物流发运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5-10-23    浏览次数:

      为规范产品发运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产品安全及时发运,降低成本,经研究制订以下规定。

  一、市场办对销售人员及客户提报的产品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符合发货条件的开据发货单及产品发运单后,交专职发运员。

  二、产品发运员按市场办发运单要求,遵循安全、快捷、高效、费用合理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内将货发出,并负责货物信息的跟踪,代收货款的回收等工作。

  三、发运的方式及原则:

  1、物流发运应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时间短、价格低的物流公司,同等情况优先选择直达专线发运,物流费用单笔业务:省内及不超过500公里(含)的物流费用不超过按同期产品最低销售价的3%,500公里以上的不超过4%,超过1000公里的不超过5%,销售价格高于最低售价的,高出部分可抵顶超出标准的运费。

  2、对于货值额较大,客户要求时间紧迫,可通过物流信息联系租用顺路直达的货运车辆送达(即门对门),但运费最高不得超过同地同货值同等条件下物流公司发运费用的20%。

  3、符合租用社会车辆专程送货的,其运费按以下计算;按国家正规出版的地图标注的送货目的地城市两地之间******路线,并按目的地为省会城市的加20公里;地级城市加10公里计算,每车次超过4吨货物车公里3.6元,超过8吨的按车公里5.4元。

  4、发货量大时,发货员可根据情况临时租用社会车辆承担短途运输至物流公司,费用控制在每一车次不少于800公斤货时60元以内,承运人负责装卸车的每车次加10元,但费用最高不超过本款第1条的规定。

  5、特殊情况或新开发客户,为确保货物安全需销售人员随货同行的,可由销售公司或市场办书面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可由发货员负责联系租用社会车辆或由公司派车送货上门,其费用不受以上限制。

  四、经发货员联系现有发运资源无法满足产品发运单要求的条件或发运费用超过以上规定的。产品发运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市场办,由市场办与销售人员或客户协商,变更发货要求条件。

  五、产品的发运责任

  1、发运员需对物流公司进行资信了解及信用评估,对租用社会车辆需签订合同或留存手续。

  2、产品发运员负责产品发运及代收货款的安全责任,如遇发运产品丢失、损坏、错发的,则由相应责任人或部门环节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责任;

  3、代收款的收缴责任,省内不超过10天,省外的不超过20天,如没按时收缴,则按代收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扣罚责任人。

  4、如遇承运的物流公司或车辆停业倒闭逃逸等造成货款损失的,可报案追诉的,由负责人承担10%的损失,不可追诉的则承担50%以上的损失。

  六、费用核定及责任考核

  1、产品发运费用及适用方式,由财务科参照本规定按月核定发运单及物流发运凭证并据此核销发货费用。

  2、责任考核由市场办按月对发货员考核。

  七、供应科及其他有关部门发运及外购货物的适用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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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